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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105条(第22期)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解读: 产品留样和留样管理


作者: 佚名   2023年06月08日

本期针对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》(实际生产版)第27~28项 产品留样和留样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解读,供大家参考。

① 本系列文章中的“企业”统指注册人、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。“法定代表人”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其全面管理企业的人。

② 本系列文章中标注有“#”的指通过员工访谈、资料查证、现场观察结果给出综合评价,以判断是否符合条款要求。


01:

留样管理制度


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,对产品留样程序、留样地点、留样数量,以及留样的标识、贮存和定期观察等进行规定。确保每批出厂的产品均按规定进行留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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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每批产品均需留样,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,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和留样观察的要求。

② 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,套盒内单品均有完整销售包装的,可只对带有完整销售包装的每个单品进行留样,但同时应保留至少3个套装盒子用于追溯。

③ 留样数量可参照《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(三)》中的给出的留样数量参考表执行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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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证据证明 


① 留样管理制度(或相关文件)。

② 产品留样记录。

③ 现场查看留样数量和包装的符合情况#

④ 现场查看出厂半成品留样的包装、密封及标识的符合情况#


 飞检案例 


① 企业无留样记录,未对成品进行留样。

② 留样数量未达到质量检验需求的两倍。

③ 植物**套盒留样为内容物,无销售包装。

④ 部分产品留样无留样标识,已开封。


02:

产品留样管理


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留样间(或留样区域),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妥善保管和贮存产品留样。并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,及时发现并召回在保质期内变质的产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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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应设立专门的留样间或留样区域,留样贮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。

② 产品的留样应当定期观察,发现保质期内出现质量异常的,应对产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,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。

③ 如发现保质期内明显变质的,应及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,主动消除安全风险。相关的调查、召回、处理、整改等相关记录应留档备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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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证据证明 


① 产品留样记录、留样定期观察记录。

② 留样观察异常及处理记录(如有)。

③ 留样区域环境温湿度监控记录。

④ 现场查看产品留样的标识、贮存情况#


 飞检案例 


① 留样室的设置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。

② 留样室开窗,无遮光和温控设施。

③ 产品留样信息不全,无产品批号。

③ 留样保存时间时间未超过保质期后6个月

⑤ 留样无观察规程、观察记录。









本文关键字:化妆品备案留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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