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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备案命名禁用语


作者: 佚名   2023年10月08日

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申报资料项中,产品中文名称命名的填报其实并不难,前提是严格按照去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等法规进行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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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禁用语

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。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:

 

01绝对化词意

如特效;全效;强效;奇效;高效;速效;神效;超强;全面;全方位,最;第一;特级;顶级;冠级,极致;超凡;换肤;去除皱纹等。

 

02 虚假性词意

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,但宣称产品“纯天然”的,属虚假性词意。

 

03夸大性词意

如“专业”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、烫发类、指(趾)甲类等产品,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。

 

04医疗术语

如处方;药方;药用;药物:医疗;医治;治疗;妊娠纹;各类皮肤病名称;各种疾病名称等

 

0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

如抗菌;抑菌;除菌;灭菌,防菌;消炎;抗炎;活血;解毒:抗敏;防敏;脱敏,斑立净:无斑,祛疤,生发,毛发再生;止脱;减肥,溶脂;吸脂;瘦身;瘦脸;瘦腿等。

 

06医学名人的姓名

如扁鹊;华佗;张仲景;李时珍等。

 

0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,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

如解码;数码;智能;红外线等。

 

08庸俗性词意

如“裸”用于“裸体“时属庸俗性词意,不得使用;用于“裸妆”(如彩妆化妆品)时可以使用。

 

09封建迷信词意

如鬼、妖精、卦、邪、魂。又如“神”用于“神灵”时属封建迷信词意;用于“怡神”(如芳香化妆品)时可以使用。

 

10已经批准的药品名

如肤瞒灵等。

 

11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

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。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。


二、可宣传用语

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,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。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:

 

(一)非特殊用途化妆品

1、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;柔软等词语。

2、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,控油;滋润;保湿;舒缓;抗皱;白皙;紧致;晒后修复等词语。

3、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;遮瑕;修饰:美唇;润唇;护唇;睫毛纤密、卷翘等词语。
4、指(趾)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;美化;持久等词语。

5、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;怡神等词语。

 

(二)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、用途、特征等相符的词语

1、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;塑身等词语。
2、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;淡斑等词语。

    




本文关键字:化妆品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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