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EYPOINTS OF TOOTHPASTE FILING业内瞩目的《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》(简称《管理规定》,国家药监局〔2023〕148号公告)已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2023年11月21日,国家药监局组织了网络宣贯培训,简要介绍了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,以及牙膏备案资料审核难点、要点和重点。
蜜窠(Mike)整理我国牙膏监管历史
《管理规定》的基础是以下二则上位法规,请注意根据法规定义,口腔护理产品如漱口水、牙粉等不适用。
1. 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〔2020〕727号令)
第77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。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,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。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,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、发布。
2. 《牙膏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总局〔2023〕71号令)
第3条 本办法所称牙膏,是指以摩擦的方式,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,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。
牙膏作为新纳入国家药监部门监管的产品,药监法规体系还不像化妆品完善,须结合相关国家标准(简称国标,拼音首字母缩写GB)。强制性国家标准号以GB开头,推荐性国家标准号为GB/T。牙膏目前仅1项原料强标及1项标签强标,其他国标、行标均为推标,部分重要国标罗列如下:1. GB 22115-2008《牙膏用原料规范》(General requirements on raw materials of toothpastes)2. GB 29337-2012《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》(General labeling for oral care and cleansing products)3. GB/T 8372-2017《牙膏》(Toothpaste)由于牙膏的作用部位和使用目的区别于化妆品,很多牙膏原料未纳入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(2021年版)》(国家药监局〔2021〕62号公告)中,例如防龋功效成分单氟磷酸钠,氟化钠,应按照《管理规定》要求,结合国行标进行规范。
牙膏作为药监备案制产品,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,类似普通化妆品备案,也可免于进行使用实验动物的口腔黏膜刺激试验。请注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(简称中检院)于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15日,公开征求《牙膏的pH测定》等20项检验方法或要求意见,含口腔粘膜刺激试验(征求意见稿),如有意见或建议,请相关单位及时通过中检院电子邮箱反馈。
《管理规定》第29条(三)毒理学试验,牙膏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(地区)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(由多家生产企业生产的,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),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,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,有下列情形的除外:2. 产品宣称具有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;《管理规定》第29条(四)功效评价,允许在人体功效评价的基础上,宣称产品具有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4种功效,请注意:1. 这4种涉及医疗作用的宣称是国家监管部门的豁免特例,除此之外的牙膏和化妆品,仍旧禁止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;2. 宣称这4种功效的牙膏,不能豁免使用实验动物的口腔黏膜刺激试验;3. 对于防龋功效,要求含氟牙膏总氟0.05~0.15%(质量百分含量),儿童含氟牙膏限量0.05~0.11%(见《管理规定》附3)。当总氟<0.05%时,不得宣称产品为含氟牙膏、含氟防龋牙膏等;此时,如宣称产品为防龋牙膏,需通过相关功效评价;4. 以往牙膏包装上的常见标注,例如美白牙齿、修复牙釉质等宣传词,在《管理规定》中属于“宣称清洁以外其他功效的,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或者其他功效评价,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。”缺少人体功效评价依据的宣称,请勿在标签上标注,或在电商页面上进行宣传。另外,修复属于医疗术语,牙膏和化妆品均不宜宣传;化妆品的功效术语为修护,也须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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